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管理,促进数据资源的合规高效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办法》的制定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构建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促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合规高效开发利用。
二、主要内容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登记主体为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以及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登记机构由国家和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登记平台则支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全流程服务管理。
(二)登记要求与程序
《办法》规定,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环节。登记主体需通过登记平台提交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登记材料,登记机构则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公示登记信息。
(三)登记类型与管理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类型主要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和注销登记。首次登记需提交主体信息、数据合法合规性来源、数据资源情况等材料;变更登记适用于数据来源、数据资源情况等发生重要更新或重大变化的情况;更正登记则用于纠正已登记信息的错误;注销登记则适用于公共数据资源不可复原或灭失、登记主体放弃相关权益等情形。
(四)监督管理与保障措施
《办法》强调,国家数据局将加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推进登记服务标准化,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同时,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责任机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强化数据安全保护技术应用,妥善保管登记信息。此外,还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活动,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实施意义与影响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的构建,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管理,促进数据资源的合规高效利用。同时,该《办法》的实施还将有助于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结语
随着《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深入实施,我国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们期待在不久的将来,能够看到一个更加开放、共享、安全、高效的公共数据资源环境,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