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旨在通过强化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的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总则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及其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
二、带班职责
(一)企业负责人带班职责
- 监督指导:企业负责人应定期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 隐患排查:组织或参与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 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全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职责
- 现场管理: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 应急响应: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 沟通协调:加强与施工班组、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三、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频次、时间、内容等具体要求,并将带班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一)带班频次
企业负责人每月应至少带班检查一次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每周应至少带班检查一次施工现场。对于重大工程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应适当增加带班频次。
(二)带班记录
每次带班检查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信息,并由带班人员签字确认。带班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四、监督与考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考核标准
将施工现场带班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
(二)责任追究
对因未履行带班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各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本暂行办法得到有效执行。
通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我们旨在构建一个更加安全、高效的建筑施工环境,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