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详细解读与案例分析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该解释共二十三条,旨在进一步细化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裁判依据。以下是对该解释的详细解读及案例分析。

一、解释背景与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本解释。

二、解释内容详解

  1. 重婚婚姻无效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进一步明确了重婚的婚姻自始无效,不会因合法婚姻当事人离婚或死亡而转为有效。

  2. 离婚无效抗辩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即便双方没有离婚的真实意愿,离婚登记一旦完成,即具有法律效力。

  3. 债权人撤销权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为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提供了成文依据。

  4. 同居关系析产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这体现了对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灵活性和公平性。

  5. 房产赠与与分割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多种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这淡化了变更登记的法律意义,更注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情况。

  6. 夫妻共同财产保护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挥霍”。另一方有权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或在离婚时少分或不分给对方。此外,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主张返还财产。

  7. 父母出资购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出资的,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约定处理;未明确约定的,离婚时法院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这体现了对父母出资购房权益的保护。

三、案例分析

以“崔某某与叶某某及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为例,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叶某某。崔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某某返还财产。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某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无效,叶某某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这一判决对于贯彻落实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基本原则具有示范意义。

四、结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不仅是对时代需求的积极响应,更是对民众期盼的深切回应。它为广大家庭提供了更加全面、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解释(二)》引导大家在婚姻中更注重双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增强家庭认同感和婚姻凝聚力。”——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方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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