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6月15日发布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将详细解读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其最新动态。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与目的

《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随着食品经营领域的发展,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新型经营模式层出不穷,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办法》的出台是为了适应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新形势新精神,满足食品经营行业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新需要,以及适应地方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的新需求。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的范围

根据《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要求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若增加其他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备案自行失效。同时,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三)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申请时,需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以及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四)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同时,《办法》还规定了食品经营许可的现场核查、变更、延续、注销等程序。

(五)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的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办法》的最新动态与亮点

(一)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有关要求

新修订的《办法》将原《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名称更改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并明确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相关要求,包括备案范围、备案主体资质要求和备案信息公示等内容。

(二)调整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

将原办法中从事网络经营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和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的两项许可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食品经营者应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报告情况。

(三)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代之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对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行政机关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同时,对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四)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

将许可法定时限从原定的至多30个工作日压缩至多15个工作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优化许可工作流程,压减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工作时限。

(五)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持续健康发展

面对新兴业态不断涌现的现状,《办法》将“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纳入其中,明确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材料。同时,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

四、结语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市场监管总局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经营行业高质量发展。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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